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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港区制订出台《高港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办法》

发布时间: 2017-04-28 作者: 环保局 字体:[ ]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
近期,高港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《高港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的考核对象是各园区、镇街党(工)委、政府(街道办事处)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区各相关部门、单位。考核内容分为指标考核和任务考核,指标考核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设定生态空间、生态经济、生态环境、生态生活、生态制度、生态文化等6大类38项指标;任务考核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工作推进情况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完成情况、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落实情况。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,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,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。该《办法》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,更加有力地推动高港生态文明建设。